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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在松原市注册成立,现总部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园,2008年6月3日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2017年1月5日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自相继获取安评和职评资质至2020年间,公司以打造“中国首屈一指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保一站式综合服务体”为发展目标。目前,公司可为各类委托方提供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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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虽可行,为何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仍需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量:367人
重要提示:
GBZ 2.1、GBZ 2.2给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限值
被称
为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GBZ 2.2给出的职业接触限值即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限值。
具体请查阅:
OELs是专指劳动者接触限值,并非指工作场所环境限值吗?
《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明确的职业卫生要求,其中第十五条特别强调,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第七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若用人单位违反了GBZ 2等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尽管个体防护装备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情况下,它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以下几点原因阐述了为何在超标情况下仍需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法律的权威与严格性
: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法律,其规定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遵守,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可控范围内,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个体防护的局限性
:
个体防护虽能提供一定保护,但效果有限。它无法完全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只能减少劳动者的暴露程度。此外,个体防护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劳动者的正确使用,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使用不当或佩戴不规范的情况,进一步削弱了其保护效果。
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负有落实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法律责任,应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义务。仅仅依靠个体防护是远远不够的,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更全面的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加强通风排毒、提供有效的防护设施等,以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
法律处罚的警示与保障作用
: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还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尽管个体防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但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情况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仍然是必要的。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以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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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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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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